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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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和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78000元,并支付以1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被告***和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运费160000元,并支付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1元、保全费2447元,合计5988元,由被告***、被告***和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