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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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应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19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部分的利息,应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其中200000元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部分的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其中60000元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部分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其中150000元应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部分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 二、上述本息结清时扣除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