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翔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翔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7044.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9日起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96元,由被告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