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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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解除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2014082508423847《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驳回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8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35元,财产保全费3115.93元,共计12150.93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