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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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6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吉俊,男,汉族,1967年11月**日。 被执行人马生金,男,汉族,19**3年1月**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吉俊与被执行人马生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马生金偿还张吉俊偿付劳务工资款112500元,协议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52500元,剩余6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68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到庭履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工商总局、车辆信息、证券交易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将上述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工作表示认可,同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审判长张文科 审判员赵雪全 审判员顾佳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文鑫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