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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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甘肃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62079.5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3元,由原告甘肃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74.3元,由被告***负担4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