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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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11515.56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15.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6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2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