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保全人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