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保全人常德金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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