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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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6216.97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46216.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本金和利息合计总额以193177.12元为限;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上述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湘B×××××汽车(车架号:LFV3A28KOF3039943),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4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鼎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