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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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6951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借款金额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的利率,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

四、被告***不能在上述期间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陕AXXXXX奥迪牌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4元减半收取6392元,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634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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