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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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方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方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畅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4750元; 二、被告广州方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畅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934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方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货款78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965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以28475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4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方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货款934750元及利息(利息以49965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以28475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4日起计算,以15035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联畅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方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