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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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傲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返还押金500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依法有权就其承责部分向被告广州傲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广州市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傲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6005.95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傲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54060元,由原告广州市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291元,被告广州傲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769元。反诉受理费10683元,由原告广州市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731元,被告广州傲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