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99476.76元;

二、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2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9476.7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四、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000元;

五、如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桂A×××××号别克轿车、桂A×××××号长城货车、被告***所有的桂A×××××号丰田轿车、***所有的桂A×××××丰田轿车、***所有的桂A×××××号丰田轿车、***所有的桂A×××××号丰田轿车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1元,由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580元,被告南宁市品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442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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