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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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河口市万顺通配货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00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长白人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梅河口市万顺通配货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