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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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壹加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037468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州壹加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壹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广州壹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493元、原告广州壹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60元、被告广州壹加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2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