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天力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衡水天力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衡水天力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