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2677.06元、利息2014.66元、罚息3379.05元及以借款本金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罚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时,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粤(2017)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028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77元、财产保全费693.42元,合共143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5.19元,由被告负担12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2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