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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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编号:平银惠州个信贷字2017第RL201××××××××355号);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9048.01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本金79048.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