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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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停止对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和“酒搭档”酒前酒后植物饮料商品声誉的侵害;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7元,由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1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