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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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91执恢3985号 乔宇、彭雷、彭卫彬: 你们与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执恢23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息252422元,违约金48500元,共计300922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814元,执行费4501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73×××11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