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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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 广州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14日签订的《广州景宏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睿懿游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平面附图所示恢复广州市越秀区XXX路33号第三层3295铺原状,费用由被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将商铺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从201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的租金,其中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每月按474.6元计算;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每月按664.4元计算;2015年1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每月按854.3元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2261.82元计)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逾期支付以上第三项租金的利息(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欠租为基数,从2011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租之日止)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