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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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24执434号 本院立案执行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姬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萍仲字第35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姬广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434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姬广辉银行存款3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剩余30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萍乡仲裁委做出的(2020)萍仲字第357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