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26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许颖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艳,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826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代偿款11755.76元、逾期保险费1104.91元,合计12860.6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负担6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17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5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2922元,余款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已查询到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不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292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除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26执1483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嵇海峰

审判员周剑

审判员王力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吴雷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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