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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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416.99元及依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费(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贷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元。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镇江市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苏2016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27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第2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