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水县江南再生橡胶厂
广州盛发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发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水县江南再生橡胶厂支付货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4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货款之日止,利息以原告主张的年利率4.35%为上限);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9元,由被告广州盛发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吉水县江南再生橡胶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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