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征收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2020)乐社险责字第2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四川省仪缪玲商贸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232597.17元、期初欠费16705元、利息1252680.57元、挂账滞纳金1634105.76元和滞纳金3736753.98元。

申请人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仪缪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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