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征收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2020)乐社险责字第2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四川省仪缪玲商贸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232597.17元、期初欠费16705元、利息1252680.57元、挂账滞纳金1634105.76元和滞纳金3736753.98元。 申请人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仪缪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