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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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贷款本金1,800,000元,支付《利息偿还协议》已到期的利息25,000元,支付1090022019002932号《个人借款合同》所产生的截止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85,580.27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与被告***签订的1090022019002932号《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590,000元、截止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85,580.27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利息偿还协议》已到期的本金10,000元及已到期的利息2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12元由被告***、***、***、***、四川国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