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颜翠借款本金4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颜翠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7月1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从2019年5月14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四、驳回颜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负担3430元,颜翠负担1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8元,由***、***负担4836元,颜翠负担2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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