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九合字(2018)第001号《塔式起重机产品买卖与担保合同》,解除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促销让利协议;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买受的七台塔式起重机一次性返还给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并支付2020年6月15日前的起重机使用费2,294,200元,自2020年6月16日至起重机返还完毕之日的使用费按1,000元/每台/每日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1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