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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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和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已预交),被告***负担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