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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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262.28元(已扣除***支付的医疗费500元); 二、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元,保全费900元,由***负担706.5元,***负担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