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理赔款75735.05元、未付保费6252.95元,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1526.06元,并支付以理赔款7573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94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人民币96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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