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0)黔0425执保61号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黔0425执保61号

民事审判庭田中志法官团队:

你团队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韦成刚(已去世,身份证号码:5225301973××××××××)存于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管理部的公积金在13.8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

期限为一年。

该保全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由杨延开承办。

本局于2020年8月27日,到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云自治县管理部,查询到韦成刚(已去世)公积金余额为132006.03元并对进行冻结。

该案财产保全情况为冻结银行存款132006.03元。。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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