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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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遵义双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因杨琴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49699.80元; 三、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因杨琴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9154.3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第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28元,由***、***、***、***、***、***、***、***负担4441元,遵义双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4元,***、***负担153元。***、***、***、***、***、***、***、***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8元,由***、***、***、***、***、***、***、***负担4441元,遵义双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4元,***、***负担153元,***、***、***、***、***、***、***、***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3元,由其自行到本院申请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