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1863号之一 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先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 审判长谢菲 人民陪审员李厚超 人民陪审员刘翠才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姝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