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1863号之一

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先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

审判长谢菲

人民陪审员李厚超

人民陪审员刘翠才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贺姝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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