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西支行 成都腾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树支行 成都腾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成都腾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中的单位负责人由被告***变更为李某)并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西支行基本账号23×××59中的存款13000元、网银U盾、开户许可证一并返还原告成都腾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成都腾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