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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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711执3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07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450元、保全费5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拍卖XX市XX区房屋﹝权证号:X房权01字第××号,建筑面积611.78平方米﹞及XXX区别墅区X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XX国用(2006)字第000XXX号,使用权840平方米﹞。2021年3月7日,买受人丁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以467388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付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66000元;依据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付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7178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辽07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6097元在拍卖款中拨付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