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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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恢605-1号 安世荣: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联系人:刘福成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605号 潘春红: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605号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605号 安大红: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