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恢605-1号

安世荣: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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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福成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605号

潘春红: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605号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114执恢605号

安大红: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辽0114执恢689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世荣、潘春红、安大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114执恢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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