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4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至张世增家水田、南至张世彬家水田、东至住宅区民房、西至迟殿运家水田的土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5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的土地租金19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二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