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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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434.25元、误工费为6,887.00元、交通费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301.44元(47,301.44元-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00元、营养费为1,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元,由被告***负担575元,原告***负担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