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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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钢管151361.6米、扣件130541只、套管1282根、顶托106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截至2019年11月28日的租金1891936.96元,此后的租金按钢管0.007元/米/天、扣件0.004元/只/天、套管0.004元/根/天、顶托0.003元/根/天的标准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截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78453.69元,此后的利息以租金189193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