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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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