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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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4元,保全费1608元,合计608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