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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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02民初5838号 原告:***,女,壮族,**73年1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平,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一十八条 、第 一百五十四条 第 一款 第 十一项 ,《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玮全 2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媛霞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