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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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018年、2019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对前款判决确定的本金3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5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720元,合计641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9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9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72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