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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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2579.9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余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57.68元,由原告***承担3745.92元,被告***承担6111.7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2.9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已经产生的公告费及公告本判决即将产生的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原告***已自愿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