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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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同辉路18号附46号房屋的烟道进行整改,恢复烟道排烟功能; 二、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原告***、***负担95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