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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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27日的利息95000;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该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