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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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金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 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金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9557.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被告广州金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