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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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2554号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 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鸿飞,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判员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于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