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

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鸿飞,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判员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于梦娇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2554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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